购买危险化学品相关规定
采购、销售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危险化学品采购
1、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危险化学品。
2、危险化学品单位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委托不具备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危险化学品;不得将不具备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单位委托给危险化学品销售单位,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查验入库。
3、危险化学品单位采购剧毒品,必须获得公安部门颁发的购买和运输剧毒物质的许可证。
4、危险化学品单位采购危险化学品,有必要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或经营单位确保所购危险化学品的完整一致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二)危险化学品销售
1、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的人销售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2、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的人销售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3、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的人销售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估审查意见书》和《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登记证》的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企业。
4、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危险化学品,不得委托不具备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危险化学品;也不得委托不具备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危险化学品采购单位检验和交付货物。
5、剧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个人或者无购货凭证购货、准运证的单位。
6、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必须建立危险化学品容器、包装物登记制度和档案,不得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容器、包装物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
7、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销售危险化学品时,应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三)易制毒、易制爆、剧毒化学品相关法律规定(节选)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2、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3、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得出借、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因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确需转让的,应当向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转让,并在转让后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